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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怎样规定仓储合同

合同纠纷 2020-08-29 20:58 标签: 法律 规定 仓储 合同
《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一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三百八十二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三百八十三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第三百八十四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八十五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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