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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是什么

合同纠纷 2020-09-03 03:39 标签: 仓储 合同 保管方 义务 存货方 权利
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
4.保管方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其不对此货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6.保管方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
7.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如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毁损,则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8.一旦接受存货方的储存要求,保管方应按时接受货物入场。根据《合同法》第389条规定: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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