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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解除时租赁物上的添附物或其残值该怎样处理

合同纠纷 2020-09-03 19:28 标签: 租赁 合同 解除 租赁物 附物 残值 处理
一、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自行决定添附的,承租人应当自行将添附物除去如不能除去的,出租人一般不必补偿。
二、经过出租人同意的添附,在合同解除后,由于该添附物不能取回,已经成为添附方的损失。对于这种损失,原则上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如虽系承租方违约,但所留装潢物对于出租方确有再利用价值的,可由出租方酌情给予补偿。《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租赁物的改善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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