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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房产不得转让,房产转让合同必须注明哪些内容

合同纠纷 2020-09-04 08:28 标签: 什么情况 房产 不得 转让 合同 注明 内容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房产转让合同必须注明的内容:
一、转让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的座落地点、面积、四至范围;
三、土地所有权性质;
四、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和使用期限;
五、房地产的规划使用性质;
六、房屋的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
七、房地产转让的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八、房地产交付日期;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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