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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有关组织、领导传销罪中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辩护 2020-08-10 05:21 标签: 北京市 朝阳区 看守所 组织 领导 传销 骗取 财物 认定 问题 规定
您好!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37号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您好!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三、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你好,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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