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吉林省煤矿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费

劳动工伤 2020-08-19 12:27 标签: 煤矿 退休 职工 死亡 丧葬费
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1993年10月1日后离休、退休的,计发基数为本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今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计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取消1986年对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
项目性质:审批
申办条件:病故、病故人员家庭人均月收入市内不足228元,乡镇不足208元补齐
申办材料:死亡证明、户口簿、家庭收入情况
工作流程:单位-主管部门申报-市人事局审批
收费标准:无
办理时限:当天
许可依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文件民发200764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文件人薪发199448号《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人事厅吉林省财政厅吉人联字199929号《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在线法律咨询
示例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