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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房转让的扣除额怎样确定

房产纠纷 2020-08-24 17:12 标签: 旧房 转让 扣除 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
(一)、
(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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