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人民调解的程序如下。
1、纠纷的受理,实行统一立案报告制、统一承办。
2、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相关的证据,查明纠纷的事实经过,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3、主持调解,制作书面的调解协议书,当事人、承办人签字,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
4、对久调不决的纠纷,及时申报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避免纠纷的激化。
5、调解结束的,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达成协议而结束时调解。二是没有达成协议的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