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主要有几种表现:
第1、挪用公司资金;
第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进行存储;
第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第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第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第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