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
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20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10日,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