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
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如何分割,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分割,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2、房子归一方所有的,所有的一方应给另一方付款。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的,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