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农民工的保证金交纳比例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每个地区的政策不同,缴纳的比例也不同。农民工的保证金的交纳由施工方缴纳。
法律依据:
1、根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含200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2)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
(3)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2、第十三条:已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
3、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超过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数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并会同建设、公安等行政部门强制企业补足差额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工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