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审限规定: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一审审限规定和二审有什么区别:
(一)程序发生的原因或主体不同;
(二) 提起方式不同;
(三) 提起诉讼的时间要求不同;
(四) 审理的对象不同;
(五) 审理的理由不同;
(六) 适用的程序不同;
(七) 审结期限不同;
(八) 裁判的效力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