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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收回的情形有哪些

征地拆迁 2020-08-26 11:23 标签: 农村 宅基地 收回 情形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就是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而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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