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录的录音、录像成为判决的证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录音、录像证据必须合法取得;
二、录音、录像虽未经对方同意,但不存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三、录音中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无疑点、未经剪接或者其他形式的伪造;
四、录音的内容限于与案件相关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行为或活动,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当必须录制他人商业秘密时,应保证不予作为其他用途和擅自向外传播扩散;
五、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
《民诉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