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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前六个月企业的哪些行为无效

公司法务 2020-08-19 01:51 标签: 破产 清算 六个月 企业 行为 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5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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