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的关系为: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加也属于索赔范畴。工程变更所增加的费用都应索赔。工程变更是前提,索赔是结果。但工程变更不一定都产生索赔,索赔也不一定都因为工程变更。
【法律依据】《建筑法》第35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筑法》66条第2款,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