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超出合同应作出的补偿: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被征收人,政府应当给予市场价格的补偿。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超出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为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