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的发生原因: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二、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三、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四、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五、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