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法与适用条件是什么

合同纠纷 2020-08-19 01:51 标签: 不安抗辩权 行使 方法 适用 条件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法:

《合同法》

第六十九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适用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之规定。

在线法律咨询
示例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