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是可以继续适用的,合同解除仅仅是对原始性权利义务的解除,而非对救济性权利义务的解除。
我国《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由此可见,合同解除的标的并非是合同本身,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的条款以及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是有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