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有以下效力:
1、对居间人的效力:居间人必须如实报告义务。居间人损害赔偿责任。居间人自己承担居间费用义务。
2、对委托人的效力:委托人支付报酬义务。以及在在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下,承担居间活动必要费用的偿还义务。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