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六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执行中,如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构的处罚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出现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