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办案流程主要分为: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侦查;侦查中的强制措施;侦查终结。
(一)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
(二)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人民检察院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已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三)侦查。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定侦查计划,经主管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后实施.侦查计划的内容包括:
应查明的问题和追查的线索、侦查的方法、步骤、措施、时间、注意事项、参与侦查人员的职责分工等。
(四)侦查中的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中可以使用五种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五)侦查终结。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