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不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相应地给予合理的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2、经过培训或者调岗;
3、仍然不能胜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