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不是必须承认,一旦作出承认,在性质上视为补授代理权,从而使无权代理具有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效果。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