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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录音证据的效力

房产纠纷 2020-08-25 23:23 标签: 二手房 买卖 合同 录音 证据 效力

二手房买卖合同录音证据,在取得方法上未采取强迫、威胁等非法手段,也未违反我国其他有关禁止性规定,同时原告采取该方法的起因是其保护其权利的一种自我救济,未对被告的合法利益造成侵害,此时的证据效力是能够得到认可的,有效的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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