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可以与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6.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65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