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补偿不包括代通知金,代通知金不是法定概念而是一种通常称谓;
它是指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的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而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支付的一个月工资通常就被称为代通知金。
一次性补偿又称为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员工的劳动合同终止之后,企业会给予职工一定的经济补偿,作为对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补偿;
而代通知金和一次性补偿有些很大的区别,代通知金职工突然遭到企业停止劳动合同后,有权利向企业要求的一种赔偿,二者不存在包含关系。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