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应分为两类,一类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应作为无效合同,另一类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
只是损害了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对这类合同应按可撤销合同处理。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