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的效力,分对居间人的效力和对委托人的效力。
1、对居间人的效力。
(1)居间人必须如实报告义务。
(2)居间人损害赔偿责任。
(3)居间人自己承担居间费用义务。
2、对委托人的效力。
(1)委托人支付报酬义务。
《合同法》第426条规定第1款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2)在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下,承担居间活动必要费用的偿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