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交付的物权自指示完成时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