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不符合合同目的的,可以拒收。《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