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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效力是怎样规定的

刑事辩护 2020-08-16 20:45 标签: 民事诉讼 证人 证言 效力 规定

1、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对方有异议,但无证据予以推翻的,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2、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对方有异议,且有足够证据予以推翻的或提出异议的理由正确,证言有明显不实或不符合常理的,应确认该证言无效。

3、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且无其他证据印证,应综合全案情况确认其证明力。

4、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但其受作证能力的限制,应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如无矛盾的,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5、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对方当事人提出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但无相应证据推翻的,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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