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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不履行报批义务,受让方可以提出什么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经受让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并由转让方返还其已支付的转让款、赔偿因未履行报批义务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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