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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医疗事故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要怎样办?

医疗纠纷 2020-08-18 23:28 标签: 卫生 行政部门 调解 双方 医疗事故 赔偿 数额 达成 一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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