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竣工的地面工程的验收,应检查所用材料的合格性,地面工程的面层,不得有爆灰和裂缝、空鼓等缺陷。一般地面面层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面各层的强度和密度以及上下层结合的牢固性; 2、地面各层的坡度、厚度、标高和平整度; 3、板、块材间缝隙的大小以及填缝的质量; 4、不同类型面层的连接,面层与墙和其他结构构部件,如地沟、管道等的结合以及图案等。 【法律依据
如果是已竣工建筑,首先应向物业公司反应举报,物业公司无法解决可向当时建设局工程处举报。 如果是在建工程的质量问题,应先向监理公司或开发商举报,若起不了作用再向当地质量监督站或建设局工程处举报。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
建设工程工期的规定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
违章建筑的界定: 1、狭义上的违章建筑,即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 2、广义上的违章建筑,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 《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 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封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
安置房建设的手续如下: 1、建设工程项目立项。 2、各项工程设计。 3、施工图审查,消防、气象图纸审核。 4、办理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其前置条件为:办理白蚁防治、消防、人防、气象避雷手续。 5、工程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及施工合同签订。 6、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
劳务分包作业,是指施工承包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工程劳务不是必须分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 1、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2、总承包合同应先有约定;(指甲方认知) 3、工程主体结构不得分包; 4、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
工程质量保证金退回时间是:缺陷责任期到期后,先由承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接到申请后,有返还保证金约定期限的,按照确定及时返还,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原则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返还给承包人。 【法律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规定,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水利工程质量评定规程验收中需要注意的是: 1、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 2、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法律依据】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各流域机构负责本
工程质量等级的划分是: 1、分项工程评分值不小于75分者为合格,小于75分者为不合格;机电工程、属于工厂加工制造的桥梁金属构件不小于90分者为合格,小于90分者为不合格; 2、所属各分项工程全部合格,则该分部工程评为合格;所属任一分项工程不合格,则该分部工程为不合格; 3、所属各分部工程全部合格,则该单位工程评为合格;所属任一分部工程不合格,则该单位工程为不合格。 【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的规定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工程监理责任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
工程质量保证金10%的约定如果是双方自愿不违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