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中的工期纠纷是发包人来抗辩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进度款或结算的一个主要理由就是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 解决方法: 1、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争议:当合同中约定。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
工程合同工期顺延的情形有: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作为工期的起算点,工期向后顺延相应迟延开工的时间。 2、虽然进场,但开工条件不具备的。如达不到开工的客观条件或者法定条件,如工地未满足合同约定的开工要求,法律上相关审批手续未办妥等。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符合要求的图纸的。 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5、发包人或者监理
工程合同的履行原则有: 1、适当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 3、经济合理原则。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工程分包合同签约流程是: 一、合同签订审核流程。 二、合约预算部负责合同的起草和组织会签。 三、各部门合同审核的重点。 四、合同的签署、盖章和执行。 五、合同变更、转让及解除。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
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是: 1、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承包方与发包方存在着特殊的关系。 2、承包经营合同的客体应为发包方的总体财产。 3、承包经营合同是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法律确认书。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
工程发包方的法律责任是: 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 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因提供的材料质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责任的,应承担责任。 3、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 4、组织验收。 5、支付价款,接收工程。 6、交付使用。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区别是: 1、对应的主体不同。工程分包发生在总包人和专业承包人之间;而劳务分包则发生在总包人或专业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 2、对象指向不同。工程分包的对象是工程,是承发包合同中建设工程的全部;而劳务分包的对象是工程施工中涉及人的劳务部分。 3、合同效力不同。工程分包若未取得发包人同意则属于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而劳务分包属合法行为,法律对劳务
工程变更索赔时间是28天。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
工程质量纠纷施工单位擅自停工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因施工单位擅自提供导致发包方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
追讨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延长。
工程质量责任事故划分如下: (1)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工程实施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由于工程负责人片面追求施工进度,放松或不按质量标准进行控制和检验,降低施工质量标准等。 (2)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实施操作不按规程和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浇筑混凝土时随意加水,或振捣疏漏造成混凝土质量事故等。 (3)自然灾害事故: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
质保金一般是根据合同的条约进行支付的,也可以进行提前支付。 最新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