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索赔的内容有经济索赔和工期索赔。 索赔方法: 1、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11条对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作了如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
1、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另外,根据《建筑法》第79条规定,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我国目前的违章建筑可以强拆。 按照《违章建筑处理办法》第5条规定,直辖市、县主管建筑机关,应于接到违章建筑查报人员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实施勘查,认定必须拆除者,应即拆除之。 认定尚未构成拆除要件者,通知违建人于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依建筑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补办申请执照。 违建人之申请执照不符合规定或逾期未补办申领执照手续者,直辖市、县主管建筑机关应拆除之。
市政工程质量保证金归还时间是建设工程质保期。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合同违约金的上限,但是合同法规定,违约金最高一般不超过30%。合同的实际履行中,需要赔付的违约金超过了实际损失的30%,当事人可以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者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减少违约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利益损失,主要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
建筑工程无效合同有: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 3、违法分包。 4、非法转包。 5、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
工程质量有问题需要搜集建筑工程合同,人证,物证等。预防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充分重视,保存好施工过程中的书面证据,应对质量不合格标准有个专业的认定,要习惯使用书面沟通方式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符合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 施工建成的工程实体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检查验收合格。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相关专业
最新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老办法》并未强制性要求工程质保金的预留比例,只是规定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实践中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