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的开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确定;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按照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因承包人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按照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确定;经发包人同意提前进场施工的,按照承包人实际进场时间确定。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2025-04-17 16:57
若工程完工后发包方(甲方)拒绝结算或拖欠工程款,承包方(施工方)可通过协商、投诉、仲裁或诉讼等途径维权,要求结算并支付款项。具体需结合合同关系、证据情况及法律程序处理。
2025-04-17 16:57
工程未结算时,若施工方拒不履行结算义务,当事人(如发包方、实际施工人等)可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但需满足起诉条件和程序要求。
2025-04-09 17:20
2025-03-18 14:51
工程款纠纷的立案时间一般为7日,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材料后7日内立案;若材料不完整或需要补正,法院会要求补正后再审查。案件审理时间根据程序不同分为3个月(简易程序)或6个月(普通程序),特殊情况可延长。
立案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6条,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若符合以下条件,应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1)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和管辖权限。
若材料不完整(如缺少证据、身份证明等),法院会要求补正,补正后重新计算7日审查期限。
不符合条件的处理
若法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在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原告可对此裁定提起上诉。
2025-02-21 17:00
招投标纠纷确定管辖法院的问题,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虑:
一、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主要是根据纠纷发生的地点来确定管辖法院。在招投标纠纷中,如果纠纷发生在某个具体的行政区划内,比如县、市辖区等,那么该行政区划内的人民法院就具有管辖权。也就是说,如果招投标活动在某个县内进行,且因此产生了纠纷,那么该县的人民法院就有权审理此案。同样地,如果纠纷发生在市辖区内或者省、直辖市内,那么对应级别的人民法院也具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