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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案件公安机关还能接收吗

刑事辩护 2025-02-22 09:29 标签: 受理案件 公安机关 接收

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安机关通常不再直接处理同一案件的侦查或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分为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各阶段由不同的机关负责。具体来说:

1. 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职责: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负责对犯罪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证据、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并最终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侦查终结:当公安机关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时,会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 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机关职责:检察机关负责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如果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补充侦查,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次数有限。

不起诉决定: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或其他原因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 审判阶段

法院职责:一旦法院受理案件并进入审判程序,案件的主要处理权就转移到法院。法院负责审理案件,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

公安机关的角色:在审判阶段,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配合法院的工作,如执行法院的判决(如逮捕、拘留等),提供必要的协助(如押解被告人、保护法庭秩序等),但不再直接参与案件的侦查或采取新的强制措施。

4. 特殊情况下的协作

补充侦查: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发现案件存在证据不足等问题,可以通过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但这必须在法定程序内进行,并且以检察机关为中介。

新证据出现:如果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出现了新的证据或情况,可能需要公安机关重新介入调查,但这同样需要通过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并由法院决定是否允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李明律师

李明律师

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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