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也是能够解除的。
违约金条款和定金条款是不能同时适用的,当事人不得在诉讼中即主张支付违约金又要求没收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 但是当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非违约方选择违约金责任后,并不影响其要求对方返还定金的权利。
一旦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任意解除合同,这是保护投保人利益的需要,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分公司能否独立投标签订合同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分公司一般是可以单独投标还有签订相关的合同,但是必须要以总公司的名义来进行投标,而且还要得到总公司的授权才能签订合同,在确认之后还需要总公司进行盖章。依据国家招标投标法规定签订的合同,需要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合同无效造成损失赔偿的性质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基于缔约过失责任所主张的损害赔偿仅限于“信赖利益”。
公司注销签订的合同还要继续履行。公司注销后,并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
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的。 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其一,属于附生效条件(停止条件)的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的生效条件,该条件尚未成就; 其二,依照法律规定属于须经批准才能生效的合同,尚未得到审批机关的批准; 其三,效力待定的合同在被权利人追认之前或第三人撤销之前的效力状态; 其四,附始期的合同,约定的生效期限尚未届至。
承租人没有权利随意装修租赁的房屋。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因此,租赁人没有权利随意装修租赁的房屋。
房屋租赁中,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提前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承租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越权代理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其效力最终走向为: 1、行为人超越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无效。 2、行为人虽然超越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但是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合同有效。 3、被代理人在相对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赠与合同未生效是能行使撤销权的。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如果该合同属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合同不可以约定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法定的,不会因为当事人的约定而改变。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决争议,保护其权益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