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异之后,无论是哪一方所抚养的孩子,另一方都应当承担起孩子所需的基本生活成本以及教育经费的部分或全部的责任与义务,其负担的金额以及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达成协议;但若未能达成共识,则此等决定权将移交给人民法院进行最终的裁决。
对于未婚生育所生子女的落户问题,需其父亲或母亲凭借《出生医学证明》以及自己的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声明等材料,依据自愿选择跟随父亲还是母亲生活的原则,向相关部门提出常驻户口登记申请。
关于儿童教育经费的问题,我们需要明确,专项资金并不涵盖少数民族教育额外支出和常识普及重要性的专项素质教育费用,此外,也不纳入对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教育相关且合理存在的费用范畴之内。
在共同抚养权的行使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选择不向对方支付抚养费用。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若这种共同抚养权的分配是通过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友好协商达成的,则双方分担的责任更偏向于轮流抚养。
在缺乏有效遗嘱或遗嘱中未明确表示由继子女继承的情况下,具有合法养护关系的继子女享有继承其继父母财产的权利。
身故者的定期存折在没有到约定期限之前也是有可能被取出钱款的。 首先,若逝去之人的户籍尚未遭到吊销的话,凭着逝者的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便可前往银行进行取款操作。
对于继承房产是否可以被归类为二次购买房产这一问题,其答案主要取决于继承人在接受遗产之前,他或者是他的家庭成员是否已经登记了持有房产。
夫妻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对婚前个人财产进行公正具有重大意义和价值,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它有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将夫妻间的财产严格区分,使得夫妻双方在经济上更加独立自主,从而达到人格平等; 其次,通过清晰界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有效防止和避免了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 再次,防止在婚姻终止阶段因财产边界问题引发家庭内部无谓的纷争和矛盾; 最后,公正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工作的效率与质量,减轻司法机构的负担。
若房屋购置前由男方支付了首付款,且于婚姻存续期间男方负责偿还贷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房产只能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那么此项房地产便被认定为男方的私有财产,归属权完全属于男方个人。
在恋爱阶段,于共同决定之下购买的房产,通常被判定为共有物。 当双方在内含结婚意图的前提下进行房产购置且登记为彼此共有时,除非有明确不同份额的约定,一般将视为双方共有的财产。
在回答“离婚诉讼状净身出户合法吗”这一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净身出户”的含义。它通常指的是在离婚时,一方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只带走自己的个人物品。
在离婚协议书当中涉及到的由子女继承房地产所有权的条款是合法有效的。 当夫妻二人因为感情破裂发生离婚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对婚姻存续期内的各类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公平、合理地划分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