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物业服务工作没有做好,预收物业费合理吗?

法律顾问 2024-03-22 14:49 标签: 物业费

物业公司需要公布收支明细。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费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所有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做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各项支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骆宝龙律师

骆宝龙律师

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法律顾问 民商事诉讼
咨询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问答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