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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的,交付出资的股东应当补足差额。如果股东不能弥补差额,该怎么办

法律顾问 2023-07-03 09:31 标签: 公司成立 出资 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刘延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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