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工程款优先。
发包单位破产后,工程款属于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工程款优于其他的债权受偿。
即便是企业破产,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的权利,只要承包人主张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主张优先受偿权。
在破产清算后,有剩余财产的,优先偿还工程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三)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四)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五)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六)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七)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八)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九)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2024-09-27 11:37
企业破产优先受偿顺序如下: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二、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2022-08-10 16:32
在2006年8月27日之前(不含)形成的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权受偿,相应的,而在2006年8月27日之后(含)形成的职工债权则劣后于担保权受偿,劣后的范围限定于特定担保财产的价值。《企业破产法》在附则部分的第132条规定:“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第113条规定了职工债权的优先清偿顺位,第109条规定了担保权的优先受偿,《企业破产法》于2006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并公布。
2022-08-11 17:20
在2006年8月27日之前(不含)形成的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权受偿,相应的,而在2006年8月27日之后(含)形成的职工债权则劣后于担保权受偿,劣后的范围限定于特定担保财产的价值。《企业破产法》在附则部分的第132条规定:“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第113条规定了职工债权的优先清偿顺位,第109条规定了担保权的优先受偿,《企业破产法》于2006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并公布。
2025-01-06 15:50
工程款利息不可以优先受偿。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并非建筑工程价款的全部,仅为承包人因承包工程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机械台班费、各种税费等。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逾期付款的利息、停返工损失、材料设备闲置损失、预期可得收益及约定违约金等,均不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
2024-10-23 09:31
工程款优先权是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