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执行通知书送达规定

法律顾问 2022-08-11 10:43 标签: 执行通知书 送达 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执行通知书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六种。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八十五条 直接送达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八十六条 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李琴律师

李琴律师

陕西护正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劳动工伤 法律顾问
咨询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问答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