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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议会制

法律顾问 2022-08-10 09:50 标签: 市长 议会制 规定

市长议会制是西方国家市政体制的一种类型。市的议决机构和行政分设,但市长在与市议会的关系上处于优势地位,故又称为“强市长制”。市长议会制具有以下特征:

1.市长议会制的特点:市长和议会由市民选举产生。

2.市长是行政长官。

3.市议会拥有制定地方法规和规章的权力。

4.市长拥有向市议会提交立法草案的权力,市长对市议会通过的法案具有否决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梁达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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