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

法律顾问 2022-08-10 09:35 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办教育促进法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经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4年3月5日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共八章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马涛律师

马涛律师

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公司法务 刑事辩护 建筑工程
咨询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问答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