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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公司法务 2021-12-30 09:54 标签: 公司法 司法解释二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中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3.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4、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张新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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